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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简称本会)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健康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登记成为本会会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章 会籍
  •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应提供有关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证明材料;
    (三)个人会员应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一张,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健康机构;
    (二)与健康管理和涉老服务相关的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健康服务产业的企业和学术团体。
  •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健康服务相关机构工作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健康服务或健康产业相关工作,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三)持有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运动管理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资深会员: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名誉会员:凡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机构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荣誉会员:凡在探讨健康管理理论与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或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经所在会员单位或两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发展联络部受理,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入会登记,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个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退会。由本会在会刊、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一)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意愿,要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不能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本会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
    (五)未经协会批准,以协会的名义开展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等甚至是具有欺诈行为的,直接开除会籍,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资格。受到协会处理的会员,三年内不得当选或受聘本会任何职务。
  •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享有权利: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会展、活动交流等;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班及会议论坛时会务费酌情减免;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内部资料;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享有权利: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论坛、交流会、培训等活动;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其稿件;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和国际会议;享受优惠订阅本会主办、公开发行的期刊;免费享受协会官网提供的部分培训课程。
  •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 第四章 会员服务与管理
  • 第十七条 本会为会员建立会员管理系统,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 第十八条 本会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等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交流及线上免费课程服务;为会员提供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会议、活动、培训等资讯信息。
  •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发挥会员的资源综合优势,为会员提供资源共享服务;为会员建立微信交流服务群,第一时间发布有关协会的资讯,方便会员之间及时沟通交流。
  • 第二十条 协会视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召开的高峰论坛及各种专题会议,可优先邀请会员参加。已缴纳当年度会费的会员可享受会议费及相关优惠。
  •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评选与表彰,对优秀企业及品牌产品进行培育和宣传。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提升和相互交流的机会。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及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 第二十五条 会费管理收缴按《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重大修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健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六章 会员服务细则
  •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会员服务细则(修订)

  •       为规范会员服务流程、提升会员服务质量,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简称协会)在保障会员基本权益基础之上,根据《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章程》、《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 一、协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二)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信息及资料;
    (三)为会员提供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交流等学术及联谊活动资讯信息;
    (四)协会举办的高峰论坛及各种专题会议、培训,可优先邀请会员参加,已缴纳当年度会费的个人会员可享受费用优惠。
  • 二、协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二)为会员提供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交流等学术及联谊活动资讯信息;
    (三)为会员建立微信交流群,方便会员之间及时沟通交流;
    (四)协会举办的高峰论坛及各种专题会议、培训,可优先邀请会员参加,已缴纳当年度会费的单位会员可享受费用优惠;
    (五)会员可优先参与申报协会组织的各种评价认证,申请承担协会立项科研课题、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经协会同意,会员可申请作为协会相关会议活动的共同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单位;
    (七)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产业论坛、项目推介、产品展示等活动及参与协会开展的项目合作。
  • 三、协会为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二)为会员提供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交流等学术及联谊活动资讯信息及相关服务信息;
    (三)为会员建立微信群,方便会员之间及时沟通交流;
    (四)会员提出申请并经协会审核通过,可为会员出具推荐函等支持性文件;
    (五)对于会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协会视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六)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高峰论坛、各种专题会议及相关培训,已缴纳当年度会费的单位可享受费用优惠;
    (七)会员单位需要请协会给予专门项目支持的,协会可视情组织专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包括现场指导、技术支持、项目论证等;
    (八)会员可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评价认证的申报,申请承担协会立项科研课题、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
    (九)会员可优先申请作为协会会议活动的共同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单位;
    (十)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产业论坛、项目推介、产品展示及项目合作等;
    (十一)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国际会议、商贸洽谈等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二)会员单位突出发展业绩或举办的大型活动可优先申请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宣传报道。